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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工作失误或引起事端,但尚未达到给予政纪处分程度的,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应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科技工作人员由分管县长、副县长实施,股级工作人员由监察局局长实施,一般工作人员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实施。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佩证或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接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申报材料,不出具回执的;
(五)无故刁难来县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
(六)机关工作人员擅离岗位没有指定专人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不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冷硬生顶的;
(八)接受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各种名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
(九)接受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各种名义馈赠礼品,数量较少的;
(十)借用、赊欠投资者和经营者款物、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情节轻微的;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在办理各类证照时有意推诿、拖延、故意刁难的;
(十二)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中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的,情节轻微的;
(十三)有法不依,违法施政及勤政规定,情节轻微的;
(十四)违反规定对投资者和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十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投资者和经营者推销物品的;
(十六)违反规定向投资者、经营者和办事人员“吃、拿、卡、要”的;
(十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十八)滥用执法权造成轻微过失,引起事端上访的 ;
(十九)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职责不清,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
(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三)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四)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六、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效能告诫书。诫勉或告诫的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七、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当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当年内被诫勉教育两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八、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为不称职者,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做出《效能告诫书》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诉讼,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作出维持或撤销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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