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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县的目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保证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1、目标管理工作,由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务副书记担任组长,政府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部长为副组长,政法委、县委办、政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计经局、统计局、目标办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组员。
2、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目标责任书的审定、签订、督办、考核等具体事宜。
二、目标制定
1、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目标责任书时,要将市目标责任书(包括本单位、本部门与市业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相关内容全部纳入目标责任书,做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较高的计分标准。
2、依据县委、政府提出的工作重点和县政府印发的本年度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指标,对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分类归纳和量化后,列出若干项目标任务,并视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确定相应的计分标准。
3、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一些重要工作指标没有明确的,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衔接,并在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要有与其他工作相适应的增长幅度。若某项下达指标中市、县和业务部门不一致时,应充分留有余地,以较高的指标为准纳入责任书。
4、纳入责任书的指标,凡能量化的都要进行量化,不能量化的要进行质的规定性,把工作的程度、范围、目的体现清楚。
5、各单位每年2月底前应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衔接相关考核数据的增幅,并向“两办”和目标办上报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在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年度工作重点时必须征求县主管领导的同意。
三、目标审定
1、各单位目标责任书,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主管县领导审核。
2、主管县领导审核同意的目标责任书,打印15份送县目标责任考核办公室,分别提请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审定。
3、需要调整、修改、充实的目标责任书,退回原单位修改打印5份送县目标办。
4、乡镇的目标责任书内容,由各业务部门在征求县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分解,责任书由目标办统一制作后,提交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重大的目标调整有争议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5、年内若目标任务有所变动,须县目标办会同县委办或政府办下文通知。
四、目标管理
1、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各责任单位要把各项工作进行量化和细化,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人,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人员,确定完成时限及工作进程,将分解细化结果报县目标办备案。
2、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目标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每月自查一次各项目标的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向县主管领导汇报存在的困难问题和进展情况。
3、各单位每季度对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以统计表格的形式按内容要求和时限要求报目标办。目标办根据进展情况以及每项目标的完成时限,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各项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向县四大班子进行汇报。对确有困难或无法完成的责任目标,责任单位应提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目标办经确认后报相关部门认定。
4、目标办除年中、年末进行集中抽查外,要坚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深入到各施工实地现场,查看进度是否与时间相统一,做到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5、县委办和政府办依据上级督办的要求,不定时将目标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准确数据和真实材料。“两办”所报材料,应与目标办统一口径。
五、目标考核
1、年终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由县级领导带队,对各单位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2、在考核中严格遵守考核办法和《湟源县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凡涉及到的统计指标均以县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3、县直各单位目标责任书中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联点扶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会议纪律及工作作风均由对口和主管单位负责考核,其它工作由考核小组考核。
4、乡镇责任目标中的党建、乡镇企业、卫生、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并将所得分值以一定的比例计入综合目标考核得分中。
5、各单位未列入责任书所开展的工作在考评小组考评时一律不加分,作为申请加分的项目将完成的详细情况报县目标办,在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时酌情加分。
6、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单独签订、考核,单独兑现奖罚。
7、因重大问题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查处;在发展和稳定方面发生重大案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完不成退耕还林(草)任务或出现问题;不按规定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乡镇或单位、部门,在当年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班子评选先进和领导干部评选优秀资格。
六、奖励制度
1、各考评小组依据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情况,提出本年度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考评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后,拟定表彰方案,报县委审定。
2、县委、县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七、附则
1、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情况。
2、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和客观反映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3、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4、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县目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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