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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信访条例》和《青海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暂行规定》,杜绝信访工作中职责不清,扯皮推诿,顶拖不办的不良现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要始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办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保证一般信访不出乡,重大信访不出县,坚决杜绝越级上访,无序上访,真正把信访工作落实到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
第三条 当前信访工作的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密切联系群众”和“畅通信访渠道”来努力做好信访工作,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反映社情民意,保证群众民主监督,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理顺人民群众情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做好超前工作,掌握信访动态,排查消除不安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群众集体上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确定湟源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成员单位,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疑难案件进行专题研究,县级领导对各自联点乡(镇)和分管口的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信访部门是县委、县政府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居委)三级信访网络机构,各乡(镇)、各部门都要确定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和兼职信访员,要求乡(镇)由党委书记分管信访工作,秘书兼职做信访工作,县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具体分管信访工作,秘书兼职做信访工作,村(居委)由党支部书记负责信访工作,县直部门所属单位,由主要领导负责信访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工作的原则,建立三至五人组成的信访领导小组。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即为把信访工作落到实处,防止领导干部抓信访流于形式,在全县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各项事业发展与信访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抓好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
第九条 县信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日常来信来访工作的受理、接待、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二)负责信访案件 的批转,交办以及对重要信访案件的督办、查办;
(三)负责对上级机关和县领导信访批件的承办工作;
(四)负责全县信访案件的综合处理工作,每年信访案件的办结率要达到90%以上;
(五)负责处理、解决县委、县政府和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和交办的有关工作,提出信访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安排县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七)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综合反映信访问题,信访信息,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依据;
(八)对实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查清责任,报送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上访。如发生群众集体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由所在乡(镇)和部门领导到现场接待,负责劝回群众,并做好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
(二)对本辖区、本部门形成的群众信访热点问题,主要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对问题的处理,并报告县委、县政府。
(三)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抓信访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报结任务。
(四)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
(五)明确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记录,信访处理报结和有关信访工作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集体上访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县级领导接待时,由所在乡(镇)联点县级领导和党政部门分管领导到现场接待,并亲自协调处理该上访问题。
第四章 期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各单位受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应在9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信访人及时说明情况,提出办结期限,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做出处理决定书,作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书面答复和信访人不服处理而请求上级答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应该由所在乡(镇)或单位按照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受理并予以办理,对处理不服的,可持受理机关或单位的处理决定书向上一级机关或单位反映。
第十四条 实行《逐级上访告知单》、《越级上访通知单》以及上访人与受理单位签订《协议书》制度。对越级信访人发《逐级上访告知单》,引导群众到起始单位逐级上访,同时,给越级信访人所在单位,乡(镇)发《越级上访通知单》,督促其主动受理信访案件。对群众初信初访,受理单位要与上访人签订《协议书》,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从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
第十五条 各乡(镇)设立的“民情信箱”,一周至少开启一次,及时处理群众来信。
第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了《信访条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信访行为,一般不予受理:
(一)越级上访的;
(二)重复上访,一信多投或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三)聚众反映群体意愿未推选代表或推选代表人数超过5人的;
(四)无下级信访受理机关处理决定书,而申请复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过仲裁、复议、诉讼解决的。
第十六条 试行信访听证会制度。
(一)除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之外,下列信访问题,应该召开听证会:
1、有关部门已作过处理,上访者不服,继续越级上访的;
2、久拖不解决的老案、难案;
3、本应由司法部门解决,但上访者执意到政府部门上访的。
(二)信访听证会要按以下七个程序进行:
1、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提出听证意见,有关领导审定后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相关领导和当事人参加;
2、信访部门在召开听证会前查清事实真相,找准问题的关键;
3、信访部门确定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
4、听证会期间,信访部门首先对提请听证的信访案件作详细介绍;
5、信访人陈述并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
6、有关职能部门和知情群众代表提出咨询、发表意见;
7、听证程序完结后,对一般性信访案件,可以当场做出处理意见,对疑难信访案件,由信访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做出裁定;
8、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为了使各级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搞好信访工作,依据《信访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办理而不受理、办理或拒绝、推诿、拖延、敷衍的;
(二)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不能按时办结,既不及时调查处理,又不向交办部门、领导和信访人说明情况的;
(三)重大信访信息不上报或隐瞒实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集体上访,突发性事件,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不能及时到位,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工作失误以及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六)对本辖区、本部门可以解决而不解决,造成集体和个人越级上访和多次上访的;
(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参与上访的 。
第十八条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据《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其责任程度,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微的,分别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批评和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免,并取消当年单位评先和主要领导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视其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湟源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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