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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疏导和妥善处置到县党政机关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及异常上访事件,切实维护县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我县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处置到县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异常上访,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关心群众疾苦,尊重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的秩序,为我县的建设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处置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应坚持维护群众信访合法权益的原则,疏导教育、耐心劝解的原则,快速反应、依法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凡集体上访及异常上访人员中出现的围堵、冲击县党政机关大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静座、下跪、展示物品、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工作人员,打砸公物、聚众闹事或者其他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经接待工作人员劝导、教育、警告无效后,由县信访局负责通知公安机关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时将上访人员带离现场。
(一)各乡(镇)、各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群众信访热点问题,主要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二)对越级上访5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单位、分管领导到现场接待,负责劝回群众,对个别无理取闹的上访人经信访局及相关单位领导劝导,解释无效者,由信访局通知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带离现场。
(三)对越级上访6—20人的,由所在乡(镇)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到现场接待,负责劝回群众,对纠缠不休的上访者,信访局要及时通知公安局到达现场组织指挥,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带离现场并做好带离后的工作。
(四)对越级上访20人以上的,由信访局通知公安局可直接由公安局和乡(镇)及相关单位负责带离现场,并做好带离后的工作。乡(镇)联点县级领导及相关单位的主管县长、书记应到指定的场所接待上访群众,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五)在执行上述任务时,由县公安局视情况派出警力,到现场疏导人员和车辆,维护秩序。
(六)带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由上访人员所在乡镇、单位负责解决,县信访局负责协调。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妥善处置到县党政机关越级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工作由县信访局、上访人员所在乡(镇)、单位、公安局共同负责,县信访局具体进行指导。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处置集体上访及异常上访工作预案,如发生到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及异常上访事件,接通知后相关乡(镇)、单位领导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做工作,并负责将上访群众接回,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有关乡(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现场做工作。
(三)各乡(镇)、村(居委)要充分发挥三级信访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职责,加强与县信访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有关工作,遇有紧急、突发、异常上访情况,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疏导、分流,并将上访群众接回,做好稳定、安置、劝返等工作。
(四)各乡(镇)、各单位在处置集体上访及异常上访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严格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城关镇、城郊乡、大华、波航、和平、东峡、申中及县直各单位在3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其它乡镇在1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担负处置任务的公安机关要及时达到现场,并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及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并做好现场取证等工作。
四、责任追究
依法妥善处置集体上访异常上访事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责任程度分别给予处理。一是情节较轻微的,分别对有关乡镇、部门和责任人给以批评或通报批评;二是情节较轻的予以戒免,并取消当年单位评先和主要领导评优资格;三是情节严重的,视其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应该受理而不受理和未按规定期限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发性事件,相关乡(镇)单位领导无故不及时到现场做疏导或处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工作失误以及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对乡(镇)、本部门可以解决而不解决,造成集体访3次以上,个人访5次以上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情况以及对上访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压报、迟报、隐瞒不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办理。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处置到县人大、县政协等机关异常上访事件,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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